关于2017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
发布日期:2017-11-18 15:26:3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加强对全国渔船船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2017年4月至9月,我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渔船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渔船号灯、渔船油污水处理装置和渔船船用柴油机等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按照我局统一部署,由全国9个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验船师和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4个检查组,分别赴辽宁、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河南、江西、安徽和重庆共12个省(区、市),对取得我局认可资格的11家渔业气胀式救生筏生产企业、1家渔船用号灯生产企业、4家渔船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生产企业、12家渔船油污水处理装置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和封样检测;对13家渔船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贯彻落实《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情况进行了监督核查;对2016年度监督抽查中涉事的3家渔船应急示位标生产企业、4家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和6家渔船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进行了巡查检查。监督抽查封样产品委托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量安全专业检测。 根据抽样产品检测情况,我局组织专家依据《2017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方案》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组成约谈组,对判定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监督整改落实措施,达到了监督抽查的目的。 二、监督抽查结果 (一)气胀式救生筏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完成对11家渔业气胀式救生筏生产企业10个规格型号的Y型渔业气胀式救生筏和11个规格型号的A型渔业气胀式救生筏监督抽查,产品的合格率为85.7%。不合格原因主要为高温环境试验项目不符合要求。 (二)船用号灯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完成对浙江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7个规格的渔船用号灯的监督抽查。全项目合格率为14.3%。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水平光弧角度试验”和“垂直光弧角度试验”项目不符合要求。 (三)油污水处理装置抽查结果 本次共完成全国8个省(区、市)12家渔船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生产企业的12个规格型号的油污水处理装置的监督抽查,合格率为50%。不合格原因主要为“6%试验液体C”含油量超标。 (四)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抽查结果 本次对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浩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福建飞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种型号的8只渔船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测试验均未发现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样品合格率为100%。 (五)柴油机型谱与标识核查结果 本次共对山东和江苏等省12家渔船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贯彻落实《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方面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中主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6家,占比50%。存在的问题为柴油机实际配置型号信息与证书、技术文件载明的信息不一致;技术文件信息与柴油机型谱申报信息不一致、柴油机机体编号位置不易观察等。 (六)2016年涉事企业巡查检查情况 本次共对2016年涉事的4家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3家渔船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生产企业和6家渔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开展了巡查检查。通过听取生产企业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现场资料审核、抽样检查和验证试验,确认上述13家生产企业均已按照涉事问题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落实,完成了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反映出相关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制度要求不到位,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不彻底;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产品生产质量还存在不稳定现象等。 三、处理意见 (一)集体谈话和个别约谈 2017年9月25日,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相关专家组成约谈组,召集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9家生产企业在大连进行了集体谈话和个别约谈,对生产企业在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方面、全面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并针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严肃的批评和处理意见,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生产企业负责人均在《渔船船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承诺按照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执行整改。 (二)通报批评 1.对本次监督抽查产品经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上海游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海峰救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环保设备厂、荣成市鸿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玄明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舟山华丽船配有限公司和广西金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2.对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核查中存在问题的潍坊华东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博杜安(潍坊)动力有限公司、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三)撤销认可证书 1.对本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广西金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约谈之日起撤消该产品认可证书。该产品整改完成并经我局复查通过后一年方可重新提出认可申请的处理。 2.对本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且产品质量长期不稳定的宁波海峰救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自约谈之日起撤销该型号的产品认可证书。同时批准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要求注销宁波海峰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产型式认可证书报告》申请,注销该企业其他认可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督促落实整改 请浙江、山东、上海、辽宁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按照对涉事企业问题整改要求,监督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敦促企业落实整改,并重新对涉事产品进行抽样封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合格后报我局备案。对复查整改未达标的,不得受理该型号产品的检验申请。 请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加强对此次涉事渔船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贯彻落实《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工作方面的指导,督促涉事企业严格按照我局关于渔船用柴油机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备案。对复查整改未达标的,不得受理该型号产品的检验申请,并将该型号从公布型谱中暂时移除。 (二)加强属地监管 请各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要将涉事产品列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产品质量重点监管对象,保证渔民用上放心合格的产品。同时,要对此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结合船舶年度检验扩大检查范围,并在产品日常检验中加大抽查批次和数量,敦促相关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强化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全责,要加强企业标准规范建设,分级分类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明确、运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制度,树立企业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运行机制。企业要积极主动排查和消除因生产不合格产品给渔船安全带来的隐患。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停止受理其所有认可型号的产品检验申请。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年11月6日 本文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http://www.cjj.moa.gov.cn/ywdt/cpjy/201711/t20171107_310520.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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